下列資料由台灣駐香港機構(中華旅行社)提供

國家 : 台灣
生效日期 : 08-Jun-2004
地址 : 金鐘力寶中心 , 1期4樓( 港 澳 同 胞 ) / 40 樓 ( 外 國 護 照 )
辨公時間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星期一至五 )/上午9:00至中午12:00 (星期六)
電話號碼 :  2525-1478

 

証 件 類 別 是 否 須 辦 簽 証 簽 証 表 格 近 照 身 分 證 工 作 天 証 件 所 須 有 效 期 簽 証 及 手 續 費 可 停 留 期 限
初次申請 1 1 正本 18 6個月 港幣 $ 270 90
再次申請 1 1 副本 12 6個月 港幣 $ 270 90
多次証加簽 - - - 3 6個月 港幣 $ 270 90
台灣護照 須個別查詢 - - - - - - -
團體落簽証 証件副本 - 副本 3 6個月 港幣 $ 50 14
外國護照 須自行辦理 1 1 - 3 6個月 - -

 

附 加 文 件 :上 列 收 費 已 包 括 辦 理 簽 証 之 費 用 及 本 公 司 代 辦 有 關 申 請 所 徵 收 之 手 續 費

                      初 次 及 再 次 申 請 須 注 意 事 項 :

1 . 身 分 證 上 必 須 有 出 生 年 、 月 、 日  ( 填 寫 < 聲 明 > 一 份 或 有 顯 示 月 、 日 之 旅 遊 証 件 副 本 )

2 .十 二 歲 以 下 之 小 童 如 不 與 父 或 母 親 同 行 , 於 申 請 時 須 額 外 提 交 父 母 同 意 書 及 父 母 之 身 分 證 副 本

3 . 所 有 申 請 人 仕 必 須 具 港 澳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資 格 , 在 港 澳 連 續 居 住 滿 四 年 或 以 上 方 可 接 受 申 請

4 .如 申 請 人 曾 經 更 改 名 字 , 須 提 交 改 名 契 副 本 或 入 出 境 改 名 記 錄 ( 於 香 港 入 境 處 辦 理 )

5 .十 一 歲 以 下 小 童 須 提 交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出 世 紙 副 本

6 .學 生 必 須 額 外 提 交 學 生 証 或 學 生 手 冊 副 本 方 獲 接 受 辦 理

7 .申 請 人 繳 交 之 照 片 必 須 為 三 個 月 內 之 彩 色 近 照 ( 照 片 背 景 必 須 為 白 色 ) 方 獲 接 受 辦 理

 

 

多 次 証 加 簽 申 請 人 必 須 交 回 有 效 之 台 証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外 國 護 照 ( 豁 免 入 境 簽 証 除 外 ) , 須 自 行 辦 理 , 提 供 參 團 全 數 收 條 、 經 濟 証 明 ( 如 能 提 供 者 )

台 灣 落 地 簽 証 ( 又 稱 臨 時 入 境 停 留 , 停 留 時 間 只 限 14 天 )

 

** 申 請 人 必 須 持 有 香 港 BNO 、 香 港 CI 、 香 港 或 澳 門 特 區 護 照 **

適用對象

a . 持 有 有 效 之 單 次 、 逐 次 加 簽 或 多 次 多 出 境 証 ( 簡 稱 台 証 ) 者

b . 曾 經 許 可 進 入 台 灣 者 ( 見 註 解 )

c . 香 港 或 澳 門 出 生 ( 証 件 出 生 地 欄 必 須 註 明 )

 

註 解 :

* 於 1983 年 或 以 後 , 曾 經 以 電 腦 系 統 發 出 之 台 証 前 往 台 灣 之 旅 客

* 於 1983 年 前 , 必 須 出 示 舊 台 証 , 並 能 清 楚 查 看 入 或 入 出 境 日 期 ; 如 未 能 提 供 者 ,

  須 自 行 到 香 港 中 華 旅 行 社 辦 理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 申 請 時 間 約 10 個 工 作 天 , 費 用 HKD37. )。

 

 

團 體 落 地 簽 証 應 提 交 之 文 件

1) 香 港 BNO 、 香 港 CI 、 香 港 或 澳 門 特 區 護 照 副 本 ( 証 件 須 有 半 年 或 以 上 之 有 效 期 )

2) 身 分 證 副 本

3) 如 曾 到 台 灣 者 , 出 示 舊 台 証 副 本 或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副 本

4 )未 曾 到 台 灣 者 , 須 檢 示 証 件 上 之 出 生 地 是 香 港 或 澳 門 或 Hong Kong (No Proof)

    (簽 証 及 手 續 費 HKD50.00)

 

* 如 証 件 上 沒 有 出 生 月 、 日 , 須 填 寫 < 聲 明 > 一 份 或 提 供 宣 誓 紙 副 本 , 有 舊 台 証 者 可 豁 免
 

簽 証 部 於 出 發 前 將 申 請 人 之 資 料 先 行 轉 送 到 台 灣 入 出 境 旅 客 服 務 站當 團 隊 抵 達 機 場 時 將 由 隨 團 領 隊 協 助 申 請 人 辦 理 入 境 手 續,        團 體 落 地 簽 証 申 請 相 比 以 個 人 申 請 手 續 較 為 方 便 及 輪 候 時 間 較 快

 

若 團 隊 中 申 辦 落 地 簽 証 之 人 數 不 足 ( 3 人 或 以 上 ) 以 辦 理 團 體 簽 証 , 因 而 導 致 申 請 人 須 按 一 般 個 人 申 請 之 程 序 輪 候 申 請 本 公 司 會 將 申 請 人 繳 交 之 服 務 收 費 全 數 退 回 。

 

 

自 行 辦 理 落 地 簽 証 應 備 之 文 件


1 ) 香 港 BNO 、 香 港 CI 、 香 港 或 澳 門 特 區 護照 正 本 ( 証 件 須 有 半 年 或 以 上 之 有 效 期 )

2 ) 於 14 日 內 離 境 之 回 程 機 票

3 ) 如 曾 到 台 灣 者 , 出 示 舊 台 証 或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4 ) 未 曾 到 台 灣 者 未 曾 到 台 灣 者 , 須 檢 示 証 件 上 之 出 生 地 是 香 港 或 澳 門 或 Hong Kong (No Proof)

      填 寫 一 份 名 為 < 臺 灣 地 區 ( 臨 時 停 留 ) 申 請 書 > 之 表 格

* 如 証 件 上 沒 有 出 生 月 、 日 , 須 填 寫 < 聲 明 > 一 份 或 提 供 宣 誓 紙 , 有 舊 台 証 者 可 豁 免
 

##客 人 於 抵 達 機 場 時 , 自 行 到 入 出 境 旅 客 服 務 站 , 提 供 以 上 之 文 件 須 輪 侯 申 請 ( 免 繳 費 用 )

      

     不 適 用 落 地 簽 証 之 情 形 :
    1) 申 請 人 於 台 灣 當 局 有 犯 罪 或 不 良 記 錄
    2) 於 最 近 一 年 申 請 時 , 被 拒 獲台 証 申 請
    3) 停 留 時 間 多 於 14 天

 

豁 免 入 境 簽 証  下 列 國 家 之 護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台 灣 可 豁 免 入 境 簽 証

( 以 停 留 少 於 30 天 為 限 及 須 持 有 來 回 機 票 護 照 必 須 有 6 個 月 或 以 上 有 效 期 )

Austria 奧地利 Brunei 文萊 Switzerland 瑞士
U.S.A. 美國  Sweden 瑞典 United Kingdom 英國
Denmark 丹麥 Singapore 新加坡 Spain 西班牙
South Korea 南韓 Norway 挪威 New Zealand 紐西蘭
Portugal 葡萄牙 Monaco 摩納哥 Netherlands 荷蘭
Malta 馬耳他 Luxemboury 盧森堡 Malaysia 馬來西亞
 Japan 日本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Costa Rica 哥斯達黎加
Iceland 冰島 Finland 芬蘭 Belgium 比利時
Australia 澳洲 Germany 德國 Ireland 愛爾蘭
 Canada 加拿大  France 法國  Italy 意大利
 Greece 希臘